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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建设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

http://www.scol.com.cn  (2016-09-18 10:11:4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周海波  

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建设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

——市法学会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责任制改革答记者问

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已在全省铺开。刚刚闭幕的市第七次党代会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依法治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市委决定,我市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启动。2016年9月6日,市委政法委召开全市政法队伍建设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回应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关切,市法学会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有哪些?

答: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概念学术界尚无统一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司法责任后果说为基础,将责任制定义为在不利法律后果发生后,其审判者对该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另一种学说以司法责任监督说为基础,指出司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同时,也要保证其能够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正地处理案件,侧重的是权力行使的过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看,追究司法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责任承担主体须为司法人员;二是司法人员存在过错行为;三是过错行为必须是司法办案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因而,这里所指的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还包括法官检察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和检察监督权。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明确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概括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即“四项改革”。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梳理出50余大项100余小项。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基础性工程。孟建柱同志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对于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责任心、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问:为什么要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答: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关联程度很高,耦合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础,涉及人财物等方方面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以确保司法权力依法正确行使的制度为基础,以忠诚履职的高素质司法人员队伍为支撑,以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为保障。从司法人员管理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把司法人员定位于公务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不少弊端。一些不从事审判、检察业务的司法行政人员享有法官、检察官身份,法官、检察官客观上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基层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工作压力过大,职级过低,发展空间受限,造成办案人才流失。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来看,责任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监督不力,造成责任追究落空,群众反映较大。从职业保障来看,存在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职级晋升存在“天花板”,薪酬待遇与工作付出不成比例、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待遇得不到保障,绩效考核不合理等问题。从人财物管理来看,政法保障落实不到位,人财物管理受地方制约因素较大,可能存在不利干扰等问题。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了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权威的关键,牵住了“牛鼻子”。

问: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首先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这项改革要达到三个“有利于”的目的,即:有利于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有利于构建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模式,有利于让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奠定基础。因此,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把法官、检察官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一是实行员额制,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根据地域差异和办案任务,确定员额,以案定额,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必须承担相应办案任务。二是实行遴选制,根据批准并公布的员额数和入额条件,司法人员报名申请,参加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核,择优确定入额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按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任命。三是实行人员分流,未入额司法人员,鼓励自愿转岗到司法辅助人员岗位或行政人员岗位,享受司法辅助人员相关政策待遇,也可进行交流。四是今后法官检察官须经遴选程序,初任法官检察官须到一线办案,并实行层层遴选。五是职责问题。改革后,法官检察官主要负责专注于庭审(出庭公诉)、判案裁决、审核签发文书等核心业务。司法辅助人员不能直接独立办案,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讯问询问、调查取证、案件争议焦点提炼、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协助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受委托或协助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文书起草等职责。书记员一般履行讯问询问及法庭记录,文书送达,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职责。其他行政人员不参与办案,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其次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这是改革的关键和核心。要求做到“四个到位”,一是依法放权到位。依法合理放权,科学划分办案权限;二是全程监控到位。从司法规律出发优化监督管理,坚持放权与监管相结合。制定法官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法官检察官职权边界。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做到全程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规范与律师、当事人交往的规定,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非法干扰。依托信息平台,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坚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代替,深化司法信息公开,接受全方位监督。三是严格追责到位。区分错案与错案责任,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性工作差错,适用不同的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同时,合理确定司法责任承担主体,科学认定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四是尽职免责到位。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难免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加之办案中可能出现的瑕疵,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在依法纠正的同时,不过多地强调当时办案人员的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八种情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分别对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情形、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追究处分。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由省一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负责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也就是说,司法责任的认定,由第三方惩戒委员会作出。

第三,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这次改革充分体现了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大幅提高了司法人员待遇,调动了基层一线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体现了“三个倾斜”,一是实行司法人员职务序列向基层倾斜,打破职级晋升的“天花板”,执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二是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向一线倾斜,津贴、补贴以办案数量和质量挂钩,鼓励法官、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三是绩效考核资金向办案多、质效好的倾斜,体现“多办多得、优绩优酬”,并形成竞争机制。

第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改革一方面为了排除因人财物地方管理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等非法干扰,另一方面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便于调配司法资源,解决案多人少、忙闲不均、苦乐不均的问题。一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派驻法庭、检察室由省统一审批。二是领导干部由省统一管理。中央明确,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委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委托市州党委管理。三是财物统一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统一管理不是垂直管理、统一管理不等于统一标准,省级统管也并非一步到位。四是债务化解。2009年以前形成的债务由中央、省级、当地三级分级负责,2009年以后形成的债务符合规定的,谁审批、谁负责,违规建设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要保持“三个不变”。一是市、县法院检察院党组仍由同级党委派出,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法官检察官经遴选后党委进行政治把关和作出任免决定。市、县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不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仍然是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成员。二是市、县法院检察院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根据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仍然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检察委员会仍然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检察办案组织。

问:我市司法责任制改革如何推进?

答:总体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总结试点,完善政策,全面实施,统筹推进。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9月上旬前抓好思想发动和培训,开展摸底调查、拟定员额方案,组织入额考试等相关准备工作;第二阶段,10月底前,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和同步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第三阶段,11月底前,完善入额司法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第四阶段12月底前,出台人财物统管相关制度规定,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政策性强、牵涉面大。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马波书记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具体要求,市委政法委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司法机关按要求有序推进。必须坚持协调配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从上到下的改革,是在已经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央和省、市已有施工图,因此没有争论和论证的余地,必须按时间表和施工图推进工作,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必须把握时间节点,逐项抓落实,稳步推进。必须同步推进面上的其他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为责任主体的改革,还包括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改革、司法行政改革等。与此同时,正在推进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处置工作也需加大力度。

问:司法体制改革将带来哪些改革红利?

答:司法作为国家判断是非、定纷止争、平衡利益之重器,理应获得至高无上的公信和权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建立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司法责任制改革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可以让司法更公正,审理与裁判合一,增强法官对诉辩双方争议事实的真实感受,提高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是可以让司法更高效,“让审理者裁判”排除层层审批的行政化运行模式,减少审理与裁判的环节,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可以让司法更权威,“由裁判者负责”相配的责任机制、公开机制、说理机制、监督机制,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我们将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更有效维护,司法服务更快捷高效,人权更加受到尊重和保护。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每一位社会成员,建设一个文明法治社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幸福美丽内江”的奋斗目标,一个幸福美丽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文明、法治、良序的社会。只有在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下,人们才能够幸福地生活,才能够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共同梦想。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公正性、权威性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仅仅是个开端,尤其需要全社会参与、支持和理解。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能结出丰硕的成果,让社会环境更优,让人民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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