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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订草案增设用枪规定:警察遇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可开枪

http://www.scol.com.cn  (2016-12-14 08:08:19)  来源:内江日报  
编辑:周海波  

资料图

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现行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较为笼统

事实上,当“警察”与“用枪”联系到一起时,并非所有的事件都以“制服闹事者”的结果收场。

在近些年涉及“警察”“开枪”的事件中,既发生过警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出现过警察“没能持枪”而出现警察伤亡的事件。

专家指出,在枪支使用上,我国的警察长期面临着“不规范用枪”与“不愿持枪”的两难困境。

“目前,在警务实战中,存在着一些民警不会、不愿使用单警装备,特别是对枪支、喷射器、伸缩警棍等有伤害性装备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对当事人伤害而被追究责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警察在行使防卫权时,因法律法规缺乏对武器警械使用的明确规定而裹足不前,不敢使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说。

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但在詹伟看来,这些年的实践证明,由于种种方面的限制,民警惮于用枪,造成其自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由于警察无法判断用枪适当性而缩手缩脚,导致民警不知如何使用枪械,造成民警在执行公务遭到暴力侵害时优柔寡断,难以断然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侵害。

遇暴力袭警危及生命安全可开枪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应明确使用警械后处置监督程序

詹伟认为,针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仍然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稿或者是相关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包括: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先威胁和风险评估程序,针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体情形,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为一线执法民警提供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导。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行动指挥程序,细化相关能力测试和资格认证标准,确保相关人员使用警械、武器的专业化水平。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后处置和监督程序,整合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监督力量,设立专门的投诉委员会,统一受理核查包括民警涉枪案件在内的群众投诉,切实细化投诉处理的操作办法,规范投诉处理的操作程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公安学教研室副主任李姝音同样认为,既要加强使用枪支的能力,还要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评估机制,“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枪支,就必须要严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用枪,也要保护警察利益。”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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