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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宣判:隆昌男子因非法采矿罪获刑2年赔偿111万元

www.scol.com.cn  (2018-04-17 17:11:50)  来源:川观  
编辑:周海波 罗尹 邵明亮  

四川在线消息(罗尹 记者 邵明亮 文/图)在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一处当地人叫龙洞的地方,有一个深约10米至17米、长约110米、宽约35米的不规则深坑。两年多前,这里原本草木葱茏,可由于非法开采矿石,造成的土地破坏至今尚未完全恢复。

这个深坑不仅没有给始作俑者曾某(化名)带来“金山银山”,却让他成为全省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的主角。4月17日,这起案件在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曾某因非法采矿罪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赔偿损失111.0465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在3个月内恢复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8.26万元。

意外之“获”

他心存侥幸非法开采矿石

2014年5月,从事苗圃种植业的陈某在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九组和新桥村五组、六组交界处一个小地名叫“龙洞”的地方,向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打算用来种植树苗。后因陈某发现该地富含石灰石,不适合种树,便于同年8月将此地整体转包给了曾某。

此后,曾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通过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后用于变卖。

2016年8月,曾某非法采矿行为被隆昌市国土局查获。在收到《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后,曾某心存侥幸,仍然继续开采,同年9月又被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查获,并被再次下达了《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

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11.0465万元。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决

曾某获刑2年赔偿111万元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35岁的曾某身患退疾,他在两名法警的搀扶下走进法庭。

负责公诉此案的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实地调查发现,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在当地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约10米至17米的不规则长方体深坑。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云顶镇丁家凼村九组和新桥村五组、六组集体土地遭受严重破坏。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某赔偿因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元,同时对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

故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罚款5万元,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并在3个月内恢复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8.26万元。

省法院相关人士证实,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实施以来,全省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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