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碎石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约1公顷
被告人门某,是白马镇一家碎石场的法人代表。今年4月6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初,被告人门某为修建碎石场,在没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下,私下同白马镇新联村5组的村民签订了《土地临时租用合同》,以0.067公顷每年1400元的价格租用该组位于下河坝至白沙田的约1.3公顷集体用地,并向村民支付了4万元复耕保证金、赔付了14000元的青苗补偿费。之后,门某将该租用土地用于碎石场生产、堆放碎石。门某在碎石场修建中非法占用的土地约1公顷为耕地,但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2015年9月7日,门某到市中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他向市中区国土分局了支付150000元的复耕保证金,退还其非法占用的全部集体土地,同时还向内江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1147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门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
判决: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门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农用地的严重破坏和严重污染,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情形;其退还了土地并缴纳了复耕费用和罚款,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法院最终怎么认定呢?
2016年5月12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发后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全部土地,向国土部门支付了复耕保证金,缴纳了罚款,有悔罪表现等,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但是,法院同时认为,门某非法占用耕地约1公顷并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
耕地保护受法律保护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朱志芳称,国家对耕地保护包括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都将受到法律追究。本案中,被告人门某的行为,正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耕地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包括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旨在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日前,内江一名经营碎石场的老板,因在修建碎石场的过程中,非法占用耕地约1公顷,造成耕地毁坏而触犯刑法。(邓毅 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