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两高如何办理贪腐案件? 新司法解释亮点全扫描

http://www.scol.com.cn  (2016-04-19 10:21:58)  来源:内江日报  
编辑:周海波  

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从即日起实施。

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如何防止贪官“因罪致富”?梳理新的司法解释,一系列关系中国反腐的舆论热点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那么,贪污受贿不满3万元的就不是犯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服刑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裴显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受贿

官员“身边人”腐败,这是近年来中国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裴显鼎说,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受贿额?

——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官员多次收受小额贿款,但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该怎么算其受贿数额?

针对这种“小贪不断”现象,今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据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据此,对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贪官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

——追赃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那么,贪官赃款赃物如何追缴,迟迟未能追缴上来怎么办?

为有效剥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这份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显鼎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中新网)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