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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区法院庭前成功化解一起物权纠纷

http://www.scol.com.cn  (2017-04-26 16:59:1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周海波高敏  

四川在线消息(高敏)4月25日,东兴区法院双才法庭邀请双才镇政府、双才镇贾家村村民委员会协助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伍某某物权纠纷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伍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杨某甲7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伍某某均系双才镇贾家村村民,被告伍某某的承包地与原告杨某甲管护的柴山地相邻,该土地及柴山地位于老内安公路边,两家土地以水沟为界。随着城镇化发展,该地逐步融入贾家场镇范围,经济价值逐渐提升。被告伍某某便利用其土地位于场镇范围的优势,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开办农家乐。被告伍某某建房时考虑到为便于停放车辆,便将属于原告杨某甲管护的柴山地一并做平整、硬化处理。原告杨某甲认为被告伍某某推掉其柴山地的行为侵害了其物权,便要求伍某某将柴山地恢复原状,而伍某某认为杨某甲对柴山地的权益并无正式证明材料,且村委会仅证明杨某甲有权对柴山地进行管护,并不享有物权权益,因此拒绝将柴山地恢复原状。修建期间,原告杨某甲次子杨某乙推运石头阻拦被告伍某某修建,不慎造成被告伍某某母亲段某某受伤,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此事后经双才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无果。故原告杨某甲诉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伍某某将原告管护的柴山地恢复原状。

受理案件后,法庭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避免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决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因双才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贾家村委会曾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对案件事实及双方情况比较熟悉,便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协助调解。调解时,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十分激动,原告杨某甲坚持认为其对柴山地拥有物权权益,而被告伍某某则认为原告杨某甲是故意找茬,为难自己。法庭法官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材料,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原、被告之间就柴山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分歧。法庭法官在与到场的村、镇人员协商后,认为该柴山地的权属属历史问题,现缺乏相应证据材料支撑,不易查清事实,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由被告伍某某象征性给予原告杨某甲一定补偿。在此基础上,法庭法官在调解时着力向原告杨某甲释明法理,让其明白其有权“管护”与拥有物权权益存在一定差异,其诉求尚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并向被告伍某某说明原告杨某甲的主张虽目前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但尚未开庭,其应从邻里关系融洽更有利于商业经营角度考虑,适度退让,给予原告杨某甲一定补偿。同时,到场的村、镇人员用“远亲不如近邻”的通俗道理劝说双方,邻里间的互助有时比亲友的帮助更有用,让其不要因小事而损坏了两家长久的关系。最终,在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人员的协助下,法官通过反复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该案的成功调结,得益于法官对法理情理的耐心释明,及基层组织力量的帮助,是充分利用“大调解”机制的体现。这不仅为化解邻里纠纷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更为开展依法治区工作进行了很好的法律宣传,起到了“调解一件、宣传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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