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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中院审查决定首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http://www.scol.com.cn  (2017-08-14 11:59:0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周海波任虹燕  

四川在线消息(任虹燕)近日,内江中院依法审查决定了四起司法救助案件,决定对一刑事命案的被害人亲属高某、刘明某、刘超某、谢某分别给予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颁布实施以后,内江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受理的首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2015年9月4日,隆昌县双凤镇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林朝彪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不计后果地连续捅刺他人身体,致高某之夫、刘明某之夫死亡,刘超某、谢某二人重伤。内江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朝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及家属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款。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同意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名申请人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家中主要劳动力被害,丧失了主要经济来源,精神和生活没有了依托。经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朝彪无法对民事部分进行有效赔偿,四名被害人家属遂向内江中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内江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本案中,高某、刘明某、刘超某、谢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应予以救助。内江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高某、刘明某、刘超某、谢某分别给予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附:《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

(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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