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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盗窃案

http://www.scol.com.cn  (2017-09-08 12:09:1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周海波邓顺仙  

四川在线消息(邓顺仙)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骆顺在隆昌市古湖街道办康复中路隆昌一中对面老卤店门口,将被害人罗雪停放在此的价值495元炎山牌蓝色山地自行车及被害人苏霖停放在此的价值489元的金铭牌橙黑色相间山地自行车扛走,行至隆昌市中医院门口时被巡逻民警挡获。

7月6日,被告人骆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隆昌市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骆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顺此次盗窃犯罪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昀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据悉,被告人骆顺今年27岁,内江市东兴区人。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隆昌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因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隆昌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7月6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掏留,同年7月8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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