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邓顺仙)4月17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省首例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故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罚款5万元,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并在3个月内恢复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8.26万元。
案件审理后,石燕法庭庭长钱定明组织全庭干警学习这一起四川首例非法采矿罪。通过学习这一起案例,全庭干警深刻认识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攻坚克难,高举有效遏制各种损害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的指向标,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