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邓顺仙)为警示教育广大群众重视野外用火安全,遵守森林法规。10月17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失火案在失火地开展巡回审判。来自省、市森林公安,政法委,农林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李市镇、石碾镇政府,媒体和当地群众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清理隆昌市李市镇大佛坎村22组庙子(小地名)山地上的杂草,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然桉树叶,随后火势在自然风的作用下蔓延至周边森林,最终导致森林火灾蔓延过火至李市镇、石燕桥镇多个村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742.8亩,其中有林地1557.5亩,疏林地51.7亩,火灾经济损失总计171.3264万元,其中有林地林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1137万元。2018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扑火后回到家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庭经过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佐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佐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失火造成的国有林经济损失240431元及承担失火扑救费用58381.5元,共计298812.5元,此款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佐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案中《“3.09”森林火灾森林植被恢复造林实施方案》对失火区域的森林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由被告人李佐亨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465512元,此款支付至隆昌市人民政府财政专户,用于“3.09”森林火灾的森林植被修复。四、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破坏环境就要付出代价。李某某因为个人疏忽酿成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此,他受到了相应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