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www.scol.com.cn (2019-04-02 15:41:12)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周海波张啸 邵明亮  

四川在线消息(张啸 记者 邵明亮)4月2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该院受理涉恶案件5件26人,已全部审结。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1个、成员5人;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3个、成员15人。

其中,2018年7月23日,该院合并审理了被告人刘世冲与被告人尹冬等人犯包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二案,对以尹冬为首的七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8月30日,该院审理了被告人李志黎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对以李志黎为首的三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10月29日、11月30日,该院分别审理了被告人郭东明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对以郭东明、林仪伦为首的五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12月29日,该院审理了被告人曾某某(未成年人)等人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对以被告人曾某某为首的五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夏玉明介绍,该院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党组书记、院长范旭光任组长,其余院领导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先后召开各类会议35次,建立完善专项斗争机制7个,建立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摸排等台账5个。

对2016年以来已结、未结刑事案件1147件进行涉黑恶线索摸排,该院召开刑事审判法官专委会11次,开展涉黑恶“保护伞”线索摸排172人次,动员群众参与摸排1265人次。开通举报电话专线、设置专项举报信箱,完成中央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交办的核查线索5件,针对举报线索,成立专门核查组,线索单独组卷,实行标签化、台账化管理。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该院向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和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4件,帮助他们调整完善社会治理措施,有效消除管理漏洞。比如在审理尹冬恶势力案中发现,因家庭纠纷未解决一方引入恶势力报复,建议党委政府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在审理郭东明恶势力案中发现,村主任郭东明带头开设赌场,侵害群众利益,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村(社区)软弱涣散党组织整治,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

案例一、尹冬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8年7月23日,资中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敲响了资中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槌。以抢劫罪、包庇罪、寻衅滋事罪,对以被告人尹冬为首的七名恶势力成员分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同案犯、但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的厚虎龙、曾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曾鹏宣告缓刑。其中,被告人尹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冬自2016年9月刑满释放之后,先后纠集被告人刘世冲、钟永、唐韩学、何志良、刘雄、蔡怀平等人,形成以尹冬为首的恶势力,该恶势力在资中县高楼镇、鱼溪镇、新桥镇等地,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尹冬、刘世冲在资中县高楼镇天天网咖附近,因尹冬认为被害人李某甲言语上冲撞了自己,伙同刘世冲对李某甲实施殴打。

2017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世冲在资中县高楼镇一茶馆内赌博,被害人唐某、李某乙到该茶馆推销剃须刀,参赌人员误以为二被害人是便衣警察,便没再赌博。刘世冲认为该二人扫了其赌兴,便要找二被害人的麻烦,二被害人见状跑离茶馆,与被害人刘某某汇合。刘世冲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被告人尹冬。尹冬遂纠集唐韩学、何志良一起前往高楼镇。三被害人报警,经过派出所协调,三被害人乘客车离开高楼镇。刘世冲向尹冬等人指认了正在上车的三被害人,四被告人想叫被害人拿钱,尹冬与何志良遂上车尾随,刘世冲则骑摩托车搭乘唐韩学尾随客车。客车行至鱼溪镇时,尹冬叫停客车,要求三被害人下车说事。此时,刘世冲、何志良赶到,三被害人不愿意下车,四被告人殴打三被害人,尹冬持刀威胁,三被害人被强行带下客车,被抢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电动剃须刀3个。

被告人厚虎龙因家庭纠纷向被告人曾鹏提出找人打砸李某丙、周某某经营的店铺。曾鹏遂找到被告人钟永帮忙,钟永又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尹冬,尹冬便纠集被告人蔡怀平、刘雄共谋此事。2017年11月22日13时许,蔡怀平驾驶川K7E886黑色小车接上尹冬和刘雄,拿上钢管,刘雄购买了口罩,随后接上厚虎龙及曾鹏,一起前往新桥镇。在去新桥镇路上,怕被警察查获,尹冬联系他人送了黑色塑料袋,将车牌遮挡住。14时许,尹冬等人去至新桥镇李某丙、周某某经营的店铺,厚虎龙、曾鹏未下车,蔡怀平、刘雄、尹冬持工具将店铺内的热水器、灶具、电饭煲等商品乱打乱砸。周某某见状上前阻拦,尹冬用钢管打伤李某丙、周某某。事后,尹冬等人从厚虎龙处获得报酬3000元。经鉴定,李某丙、周某某损伤为轻微伤,店铺内损毁的财物共计价值22981元。案发后,厚虎龙、曾鹏各赔偿了李某丙、周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20000元,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2017年1月30日18时许,林伟(已判)在资中县走马镇,与黄某发生冲突,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黄某的胸腹部刺伤,经鉴定,黄某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世冲明知是林伟用水果刀刺伤黄某,为了帮助林伟逃避法律追究,于2017年2月28日到侦查机关投案,称是本人用刀将黄某刺伤,并接受侦查机关调查。侦查人员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刘世冲实为帮助林伟逃避法律追究投案并做虚假供述。

资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冬伙同被告人刘世冲、唐韩学、何志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唐某、李某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电动剃须刀3个,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尹冬伙同被告人厚虎龙、曾鹏、刘雄、蔡怀平、钟永,为了发泄情绪、逞强好胜,借故生非,随意持械打砸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损毁财物价值229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世冲明知被害人黄某是被林伟用刀刺伤,为帮助林伟逃避法律追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虚假供述,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尹冬与刘世冲随意殴打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据此,资中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案例二、李志黎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8年8月30日,资中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志黎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以被告人李志黎为首的三名恶势力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四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在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同案犯、但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的王超、邓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对邓月宣告缓刑。其中,被告人李志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黎自2016年因贩卖毒品犯罪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杨宇、刘佳乐等人,形成以李志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人员在资中县水南镇、重龙镇城区范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王超、邓月与金某某、官某等人在资中县水南镇某小区超市外吃宵夜。李某甲路过找金某某生事,用手按金某某头部,王超见状即到烧烤摊拿起一把炒鱿鱼的扁锉,与李某甲及上前帮忙的林某、李某乙、周某甲等人互殴。互殴中,邓月用敲碎的啤酒瓶将林某等人戳伤。后王超叫邓月联系杨宇前来帮忙。杨宇接到邓月电话后,即联系李志黎来帮忙。李志黎遂叫上刘佳乐,携带砍刀、棒球棒来到现场。王超、李志黎、刘佳乐遂手持砍刀、棒球棒追砍殴打林某、李某甲等人,致林某、李某甲等人受伤。其间,王超拿着砍刀追砍林某、李某甲等人时,被邓月阻止。经鉴定,林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损伤为轻微伤,邓月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超、邓月对林某、李某甲等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2017年8月31日22时许,李志黎在资中县水南镇某小区的一酒吧内,与周某乙等人发生纠纷,李志黎认为受了气,遂纠集被告人杨宇及黄某(另案)来帮忙。三人在酒吧外见周某乙驾车搭载代忠彬等人离开,遂携带砍刀、钢管等驾车追赶周某乙等人。李志黎、杨宇趁周某乙车辆等红灯之机,持砍刀、钢管下车叫嚣并打砸周某乙车辆挡风玻璃。随后,李志黎等人驾车沿着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学府路、东干道、武陵大道、郁春路等街道继续追逐周某乙车辆至丽景苑小区大门外时,周某乙车辆撞在树上停下。李志黎、杨宇、黄某又持砍刀、钢管等对周某乙的车辆继续打砸,并对车内人员进行戳刺,致车辆受损、周某乙、代忠彬受伤。

2017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李志黎在资中县水南镇金山一品小区背后吃宵夜时,因喝酒一事对刘某某不满,遂纠集陈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回住所取来砍刀,在城区四处寻找刘某某。在资中县重龙镇武庙街某酒馆店铺外找到刘某某后,李志黎、陈某、彭某某等人持砍刀追砍刘某某,致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

资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黎、王超、杨宇、刘佳乐、邓月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李志黎、杨宇持械追逐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李志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资中县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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