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一商家因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受到处罚。
去年4月中旬,原隆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一商家进行抽查检验时,随机抽样抽查了该店经销的标称潍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两批次的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防水卷材样品。经专业机构检验,上述两批次防水卷材的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鉴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商品,原隆昌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两批次不合格的防水卷材系当事人于2018年初从潍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分别购进5卷和3卷(87米/卷),除备样外其余均已售出,销售获利200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上述两批次尚未售出的不合格防水卷材各5米;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余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00余元。(李胜友 梁盛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