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不合格服装案,对当事人处罚款600元,没收不合格卫衣。
2月28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19”中,依法对康复路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抽查检验,随机抽样抽查了该店经销的标称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M规格的卫衣。后经专业机构检验,上述卫衣中纤维含量指标项不符合商品吊牌明示的FZ/T 73020-2012标准,为不合格商品。隆昌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百货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不合格的卫衣是当事人于1月从成都购进,因未售出,未获得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处罚。(李胜友 梁盛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