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法院“十要十不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www.scol.com.cn (2019-04-25 10:47:45) 来源:内江日报
编辑:周海波徐艳梅  

近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十要十不准”规定,细化正负两面清单,从“要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各十个方面,对全市两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4月24日,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龚袁晓介绍,“十要十不准”规定既从正面清单的角度对全市法院提出了“履职要求”,又从负面清单的角度对全市法院划出了“禁区红线”,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部署安排,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全市广大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服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更加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潜心发展,推动内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要将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不准在审判执行、司法服务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采取差异化对待,选择性司法。

强化刑事司法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不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利益。

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司法保护职能,加强对“老字号”“原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在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不准擅自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漠视、放任民营企业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所得赔偿低等问题。

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公平市场环境。要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税收、市场监管、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征收征用、招标投标等案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准在案件审理执行中漠视、放任针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

强化执行工作,维护合法权益。要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开展涉民营企业债权兑现专项执行活动。不准滥用罚款、拘留等措施,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惩戒措施,搞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机械执行,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要严格落实“多兼并重整、少破产清算”要求,依法受理、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不准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避免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简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助力解决“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不准向其指定具体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提供担保,违法要求提供担保或超标的提供担保。

加强涉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要切实处理好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产权人利益的关系,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缓缴诉讼费。不准漠视、放任和支持以公共利益为名损害产权人利益的行为,对确有错误的案件推诿不管、“有错不纠”。

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要建立涉民营企业纠纷快立、快审、快执机制;通过“走下去、走进去”等形式,每季度开展司法“大走访、大调研、大讲座”活动,构建常态化联络沟通服务机制。不准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消极拖延、“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作风粗暴、违法办案。

推进廉洁司法和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纪律作风专项检查,畅通民营企业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确保公正、文明、廉洁司法。不准违反廉洁司法有关规定,收受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红包、礼金、礼品、土特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吃请游玩,以权谋私、枉法裁判。

“根据规定要求,在奉行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上,在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执行审判职能中,我们将更加体现司法温度,譬如对暂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企业,不能简单机械地查封拍卖其资产,而要想方设法‘放水养鱼’,让企业盘活生产,逐步偿债。” 针对“十要十不准”这一规定所产生的影响,龚袁晓说。(徐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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