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牛敏)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后8年未能过户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隆昌县渔箭镇社区7社(顶层)房屋(一套住房和一个门面)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214000元,原告已陆续支付了200000元,剩余14000元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支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但是被告一直不予处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到二被告,被告夫妻辩称:原告的房屋是依法取得的,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还到隆昌县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公证。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一直使用至今。双方已完税,只因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清理和换发,换发的新证才发下来而未办理过户登记。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职权去渔箭派出所、渔箭社区居委会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就此案到隆昌税务局、国土局、国土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与协调。查明:2019年年初,原告自行找房管部门处理办证事宜,原、被告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被告将部分房屋出售给原告,违反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无法过户。在确认无法过户后,承办法官找准案件症结所在,采取“背靠背”和“过错分析”的调解方式,积极向各方宣讲法律法规,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经承办法官长达数月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认识到自身存在过错,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终于,困扰双方当事人多年,且求助无门的矛盾,就此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