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钟艳)疫情防控期间,隆昌市法院坚持“依法审慎谦抑”理念开展执行工作,促进案件化解,助力企业发展。 3月24日,圆满和解执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为申请人兑现案款240余万元。
2014年11月,原告某家电经营部与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的仓库出租给原告用于存放其经营的家电产品,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租金,被告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修保养。2015年初原告发现屋顶漏水,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维修。2015年4月,被告人事部主任杨某联系曾某,由曾某负责召集王某等人对该仓库屋顶进行维修。2015年4月26日,焊工王某在对仓库顶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渣引燃仓库顶彩钢瓦下的保温层,致使燃烧物掉落造成火灾发生,导致该仓库及库存家电产品被烧毁。隆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商品损失2824406.88元,支付原告清理火灾现场费用5760元,返还原告租赁费62254.5元。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向隆昌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采取了查封企业土地厂房、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后,仅执行到位40余万元,其余案款无法执行到位,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困境长达四年。申请人对此不理解,认为既然法院受理了案件就应该执行到位,数次到法院催案并多次上访、信访。被执行人也分别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和向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对生效判决不服,双方矛盾异常激化。
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因经营行业出现好的市场转机,企业财产因查封不能按期办理银行转贷手续,鉴于此种情况,分管院领导和执行局负责人、办案法官积极争取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当事人亲友的支持,面对面、背靠背的组织双方多次调解,经过多轮协商沟通,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前期已执行40余万元的基础上,由被执行人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害赔偿款200万元了结被执行人义务;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查封、限制消费、失信限制。
目前,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保障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办理转贷事项和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安全复工复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