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三角债

2020-04-03 11:43:5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海波钟艳

四川在线消息(钟艳)3月31日,隆昌市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隆昌市两起涉 “疫情”防控物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系隆昌市法院首次办理的涉疫情民事案件。

第一案原告赵某3月9日向被告邹某购买体温枪,因邹某未能供货且未退还货款,起诉至法院,要求邹某退还货款11.1万元;在该案尚在审理时,第二案的原告吕某3月23日诉至法院,称向赵某购买体温枪,向邹某转款,后两人未能供货,且仅退还部分货款,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8.5万元,邹某辩称总共只收到赵某和吕某货款19万余元,已退还8.5万元,怎么还要求退还货款19.6万元?

两案均系涉“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因案件特殊,承办法官迅速查阅案卷,敏感察觉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被告邹某是资中人,住在内江市东兴区,三人互相均不认识,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联系,再协商购买体温枪,先款后货,事后未能供货且不能全额退款,此类案件可能涉及诈骗,构成刑事犯罪。为此,承办人分别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于3月25日找到被告邹某进行询问,根据邹某的陈述,反映其只是中间商,遭到上游供货商的诈骗,才导致不能向原告供货,且已用自己的资金退还了原告吕某8.5万元,现无力再退还剩余的资金,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承办法官随即又到公安机关查证,证实邹某的陈述基本属实,涉嫌诈骗犯罪的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两案的被告邹某不涉及刑事犯罪。

摸清案件的由来经过,承办法官认为吕某向赵某购买体温枪,赵某再向邹某购买,吕某在赵某的指示下向邹某直接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影响三人之间递进的买卖合同关系,而邹某在寻求货源时被人诈骗。因“疫情”期间,体温枪系紧俏商品,均是先款后货,导致三人财产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经承办人释明,原、被告三人终于弄清了该由谁向谁主张权利,案件的关键应是邹某向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讨、挽回损失,并告诫各方当事人今后做生意应当小心谨慎,不要盲目相信他人。3月31日,承办法官通知原、被告到法院调解,原告吕某当即撤回了对邹某的起诉。经多次调解,两案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分别制定计划退还货款,各方当事人握手言欢。

最终,隆昌市两起涉“疫情”防控物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及时得以圆满解决,最大程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审理该案,法官认为买卖合同关系是比较常见的民事关系,合同具有相对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原告依据涉案合同起诉,要找准合同相对方,合同相对方不简单的表现为向哪个支付货款,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指向来确认合同相对方。建议在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谨慎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及能力,切忌盲目轻信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