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建治理条例1日起生效 违建被拆除不补偿

2021-01-08 09:56:05来源:川观新闻编辑:周海波郑志浩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郑志浩)1月7日,内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进行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江城镇人口规模急剧增加,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出现了大量违法建设,使正常的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内江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活动。《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于2020年10月20日由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违法建设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已存在的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产权手续,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政府在依法实施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征用时,违法建设不属于补偿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也被明确了主体责任。“在内江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发挥加强巡查、劝阻和报告三大作用。”内江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新介绍,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对实施人予以劝阻并做好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协助治理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记分管理。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已实施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普通市民在《条例》施行中要怎么做?内江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陈飞表示,作为普通市民,首先应该学习《条例》、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市民,不进行违法建设;其次,可参与《条例》施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如果已经实施违法建设的,应该配合查处机关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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