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2021-02-03 16:03:5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海波顾勋

四川在线消息(顾勋)2月2日,内江中院一审审结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徐某某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并在内江日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徐某某在隆昌市某地经营火锅店。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该店厨师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2020年9月3日,隆昌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对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判刑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内江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徐某某除构成刑事犯罪外,其违法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内江市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某存在侵权行为,诉前依法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内江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某某因本案行为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销售价款的十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之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为证明徐友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支付的专家咨询意见费1500元属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被告徐友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人身权益的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徐某某就其侵权行为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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