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内江公安收缴烟花爆竹5755件 行政处罚14人

2021-02-26 22:43:2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海波周雅涵

四川在线消息(周雅涵)2020年12月31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月24日,记者从内江市公安局获悉,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非法运输、存储、买卖危险物品案件24起,行政拘留14人,收缴烟花爆竹5755件,行政罚款7万元,现场劝阻训诫393人。

案例一:2月8日11时许,李某在自贡市辖区内一烟花爆竹公司花费42870元购买了各类烟花爆竹总计299件。李某在未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且自己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防保措施江淮牌箱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当行驶至市中区永安镇南街时,被市中区公安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截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市中区警方依法对李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责令李某停止非法运输,没收李某持有的烟花爆竹299件。

案例二:2月4日21时许,在没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驾驶小型普通货车从安岳县,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共计38件至内江市东兴区富溪镇,途径双桥镇时被民警挡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对李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1月8日11时许,内江市公安局联合急管理部门开展巡逻检查时发现,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永福镇的罗某某家中可能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随即民警对其房屋进行检查。

经查,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1月3日至4日期间,在没有储存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各类烟花爆竹,并存储在住宅二层阁楼中。

当天,联合执法人员在罗某某家中二楼,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155件。随后,内江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2月9日,内江高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辖区的胜利派出所、区应急管理局、胜利街道等单位,对辖区内烟花爆竹进行了联合检查行动。

行动中,联合执法队伍共查处4家非法销售、非法储存的窝点,收缴了烟花9件、小烟花4小箱。

案例五:2月11日20时,资中县公安局水南派出所民警在资中县水南镇县政府广场巡逻防控,在县政府广场左侧发现孙某某在该处贩卖烟花爆竹。经询问了解,孙某某无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随后,资中警方将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孙某某承认自己于2月10日下午,在水南镇武陵井一小商贩处购买了170元左右的烟花爆竹,后于2月11日20时许,在无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拖至资中县水南镇县政府广场左侧售卖,经营时长20分钟左右,共卖出烟花爆竹50余元。

内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共计出动警力1300余人次,配合各镇区、街道加强禁放区域的巡逻、管控,积极宣传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内江公安还将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继续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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