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钟艳)近日,隆昌市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施行后隆昌市法院审结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甲系黄某唯一的哥哥,被申请人黄某乙系黄某之子、黄某丙系黄某之女,黄某的父母均已去世。2020年4月,黄某身亡,生前立下遗书。申请人黄某甲因黄某生前的指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系黄某的大哥,黄某在遗书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钱由哥哥处理,黄某甲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黄某在遗书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钱由哥哥处理的行为,实际是指定黄某甲为黄某在公司的钱的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故隆昌市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指定黄某甲为黄某在某公司的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