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消委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之七

2022-03-16 15:58:1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海波邓顺仙

案例7:用心织密保护网 用法守护未成年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内江市东兴区一位老年消费者带着13岁的孙子到消委会投诉称,其孙子在没有跟家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用家人为他准备的下学期生活费850元,在某手机维修店购买一部二手手机。因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刚脱贫的贫困户,由家中两个多病的老人照看孩子,均无收入来源,其儿子和儿媳在外务工,收入也很微薄,孩子下学期的生活费是存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凑齐的,如果钱拿不回来,孩子就无法继续读书。老人随即带其孙向商家协商退费,商家表明该手机属于自愿购买,坚决不退费。老人无奈之下到东兴区消委会投诉,迫切希望消委会能够帮助退机拿回85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工作人员意识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和贫困户,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手机店营业员表示该学生在购买手机时与家长有过通话,在学生家长同意后才售出的手机,针对手机店营业员的说法,学生给予了否定,双方陷入了争执。消委会工作人员要求手机店营业员与学生家长通话这一事实进行举证,手机店营业员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通话事实。最终核实,手机店营业员未与学生家长通话且在售前也未了解该未成年学生购机资金来源,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规,在监护人制止该学生不良行为时商家应当给予支持,退款退货。经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耐心劝导,商家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表示同意退款退货。

【案例评析】

本案中,购买手机的仅是一位13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850元的手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商家应该退还手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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