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购房贷款起纠纷 消委调解得退还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威远县新店镇消费者钟某到新店镇消委分会投诉称:他在外地打工,父母为他结婚作准备,1月在县城某房地产售楼部看中了一套79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338280元,按双方合同约定,他以按揭方式支付。因资金困难,5月29日才找亲友借款凑够首付102280元,余款将由售楼部协助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该公司人员在售房时未仔细向他的父母说明办理按揭需要具备的条件及可能出现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况,便与消费者签订了预售房合同。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发现消费者存在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此,消费者无力承担购房剩余款项,无奈之下想放弃购买该套住房,于是在6月初向售楼部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及退还房款的要求,售楼部工作人员认为属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如要解除购房合同,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总价15%共计5万余元的违约金,消费者不接受支付违约金,多次协商无果,双方矛盾激化,消费者年迈的父母承受不住打击病倒在床,无助之下到威远县新店消委分会投诉,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威远县新店消委分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开展调查,经多次与该售楼部核实相关情况,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新店镇消委分会本着为民解忧办实事理念,先后组织4次现场调解,并约谈开发商和售楼部有关人员,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因消费者征信无法办理贷款不属于主动违约,不可归责于消费者本人,商家应当返还消费者购房款,且在最初签订合同时,售楼部工作人员未充分、明确告知消费者办理购房贷款的条件。经消委分会耐心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售楼部全额退还消费者购房首付款共计102280元。
【案例评析】
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该公司事先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退还消费者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