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法院出台“十要十不准”规定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www.scol.com.cn (2019-04-25 17:12:1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周海波刘煜瑞 邵明亮  

四川在线消息(刘煜瑞 记者 邵明亮)4月25日,内江市召开全市法院出台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要十不准”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内江市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要十不准”规定》(以下简称为“十要十不准”规定),对全市两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颜华介绍,“十要十不准”规定在树立司法理念、维护人身财产安全等十个方面分别从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两个角度对全市法院提出了“履职要求”、划出了“禁区红线”,旨在为内江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服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畅通监督渠道。”颜华说道,下一步,对“十要十不准”规定内容,市法院将按照“责任制+清单制”工作法,及时进行任务分解,列出责任清单,做到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四明确”。同时按照“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的工作要求,督促各基层法院院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以下是“十要十不准”的主要内容:

一.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要将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不准在审判执行、司法服务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采取差异化对待,选择性司法。

二.强化刑事司法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不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利益。

三.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司法保护职能,加强对“老字号”“原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在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不准擅自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漠视、放任民营企业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所得赔偿低等问题。

四.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公平市场环境:要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税收、市场监管、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征收征用、招标投标等案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准在案件审理执行中漠视、放任针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

五.强化执行工作,维护合法权益。重点强调:要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开展涉民营企业债权兑现专项执行活动。不准滥用罚款、拘留等措施,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惩戒措施,搞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机械执行,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六.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要严格落实“多兼并重整、少破产清算”要求,依法受理、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不准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避免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简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七.助力解决“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不准向其指定具体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提供担保,违法要求提供担保或超标的提供担保。

八.加强涉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要切实处理好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产权人利益的关系,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缓缴诉讼费。不准漠视、放任和支持以公共利益为名损害产权人利益的行为,对确有错误的案件推诿不管、“有错不纠”。

九.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要建立涉民营企业纠纷快立、快审、快执机制;通过“走下去、走进去”等形式,每季度开展司法“大走访、大调研、大讲座”活动,构建常态化联络沟通服务机制。不准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消极拖延、“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作风粗暴、违法办案。

十.推进廉洁司法和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纪律作风专项检查,畅通民营企业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确保公正、文明、廉洁司法。不准违反廉洁司法有关规定,收受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红包、礼金、礼品、土特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吃请游玩,以权谋私、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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