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分手后 20万元转账款项是否需要返还?

2026-06-24 21:54: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启龙

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乐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老年人因“黄昏恋”产生的财产返还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耐心化解双方矛盾,双方当庭履行款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与刘某均年满60周岁,二人于2024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相处期间,刘某要求王某支付20万元作为共同生活保障金,同时由王某将每月退休金交由其管理支配。为维系稳定同居关系,王某应允并向刘某转账2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若双方分手,刘某需全额返还该20万元。2026年1月,刘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王某多次依据协议要求对方返还20万元,均遭到拒绝,遂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彭祖臻受理该案后,结合老年群体纠纷化解实际,优先开展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王某主张认为双方已有书面约定,对方主动提出分手,应当全额返还20万元;被告刘某则提出,自己在共同生活中付出较多精力照料对方日常起居,不同意全额返还款项。虽双方意见分歧明显,但承办法官仍积极引导双方调解。一方面向双方明确案涉款项法律性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客观梳理双方同居期间各自付出,引导双方理性化解财产纠纷。最终双方各自让步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当庭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18万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醒:恋爱、同居期间,日常小额消费、节日小额红包等,属于一般无偿赠与,分手后出资方无权要求返还;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支付的大额资金,属于附条件赠予,当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付款方有权主张返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体,择偶应以情感陪伴为核心,面对伴侣提出的大额资金要求,务必保持理性,谨慎处置个人养老积蓄,切勿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来源:内江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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