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中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6-09-29 15:37:3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高启龙 

9月,市场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5个部门部署开展“质量月”活动。结合“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活动主题,内江中院紧扣《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工作要求,通过刊发质量月主题普法稿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扎实开展“质量月”系列普法宣传,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助推高质量发展、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现向内江市民推送全市近期审理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惩治涉农商标侵权保护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1日,汉中大米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8152XXX号“(下方所示图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米。该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漢中大米”四个汉字组成,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原告诉称被告店铺销售的大米包装正面显示为“(下方所示图二)”(汉巾香米)图案,与原告的“(下方所示图一)”注册商标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判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8152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核准适用商品类别和被诉侵权商品均属于大米,系同一种商品。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上方所示图二)”图案系“汉巾香米”,但其排列结构为“汉巾”在上,“香米”在下,且汉字“巾”采用草书写法,在外观上与汉字“中”极为相似。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极容易误认为系“汉中香米”,且主要识别部分“汉中”两字的读音、含义一致,在外观上与原告持有的第18152XXX号“(上方所示图一)”商标类似,易导致普通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生产者具有更高注意义务、危害后果以及汉中大米协会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8000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特定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是发展绿色优质农业、创建和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重要基础。由于其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高溢价性,这类商标往往容易成为被侵权假冒的对象。“汉中大米”商标引发的本案纠纷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纠纷的一个缩影。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是非营利性质的公益团体,被告可能是小商贩、普通农户等经营主体。因此,司法裁判既要厘清不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又需要把握好尺度,避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朴素情感。还要做好涉农商标权的依法保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标识的实际使用效果是否易导致混淆,并结合行业特点、公众认知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信誉和市场秩序。

【案例二】定制家具遭遇消费欺诈?法院: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四川某家具公司签订《定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制衣柜、鞋柜、橱柜等家具,合同载明柜体、柜门所用板材为鲁丽精板。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货款32150元。制作完成后被告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原告验收时发现所用板材为“鲁丽欧松板”,并非双方约定的“鲁丽精板”,且衣柜背板厚度与约定不一致,板材封边工艺、五金铰链亦不符合约定,部分柜体、柜门存在裂缝、掉漆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215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96450元及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资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明知原告想要购买“鲁丽精板”家具,故意隐瞒“鲁丽欧松板”不同于“鲁丽精板”的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故判决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内江中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家具定制的经营主体,其不仅有义务全面、真实告知原告案涉板材材质信息,也有义务就原告对板材型号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是被告在明知道“鲁丽精板”和“鲁丽欧松板”存在明显区别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被告的行为属于消极欺诈,系不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的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判决被告四川某家具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进一步规范装修市场秩序具有指导作用。

【案例三】销售假农药失信坑农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无农药生产相关资质,仍以65元/件的价格向其购买一款名为“毒·功夫”的假农药,并以自己经营的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将该批假农药以90~105元/件的价格销往四川威远、河北等地,销售金额达22.4万元。经检测,被告人销售的农药“毒·功夫”不含有相关有效成分。

裁判结果

威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农资质量安全事关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依法打击扰乱农资市场秩序犯罪,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倡导“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要求农资生产经营者恪守依法文明经营底线。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无生产资质仍进货并销售假农药,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与质量,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环境,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也严重违背了条例所倡导的诚信经营理念,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农资生产资质,如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要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资经营者更应将条例要求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恪守道德与法律双重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切勿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触犯法律、违背文明行为规范。

【案例四】依法惩治盗版教辅犯罪筑牢知识产权司法防线

基本案情

26岁的王某某经营一家图文打印店,2025年3月,王某某和邹某二人发现盗版教辅的牟利空间,便仅购入一本正版教辅,利用自有印刷设备私自翻印,以远低于正版的价格,在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铺批量销售。短短三个月,二人售卖盗版教辅数万份,销售金额达40.6万元。二人起初心存侥幸,认为该行为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并未意识到已触犯刑法。2025年7月,二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2026年6月,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正版教辅出版社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双方达成和解,出版社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和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鉴于二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王某某、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教辅资料需求的攀升,部分网店低价售卖的教辅背后暗藏盗版侵权黑市,这类盗版教辅不仅印刷粗糙、内容错漏,给青少年学习带来错误引导,更扰乱图书市场秩序,侵蚀正版图书资料的经营发展空间,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处盗版教辅行为,有力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辅市场健康发展秩序,更保障青少年能够使用内容准确、印刷规范的正版学习资料,护航教育强国、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来源:内江中院)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