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灾害预警信号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中规定了11种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包括:台风、暴雨、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灾和道路结冰等预警。
此外,《办法》还对上述灾害的预警信号进行了分级。
其中,台风、雷雨大风、大风等灾害分为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暴雨、大雾灾害、沙尘暴、雪灾、道路结冰等灾害分为了: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级别。
寒潮分为:蓝色、黄色、橙色三个级别。
高温、冰雹等灾害分为了:橙色、红色两个级别
八、听到空袭警报时应该怎样行动?
每年的九月十八日为纪念“九·一八”事变提醒市民居安思危、勿忘国耻内江城区和部分乡镇都会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和平年代的防空警报可以警示我们居安思危、勿忘国耻,同时还能增加国防观念、提高战备意识。而在战乱年代或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防空警报有三种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那么在遇到战争或灾害时听到防空警报响起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1.预先警报是发现敌人空袭迹象时发放的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在战争时期,当听到预先警报后应立即拉断电闸,关闭煤气,熄灭炉火携带好个人防护器材和必需的生活用品按定人、定位、定路线的要求迅速有序地进入人防工程或指定隐蔽地域。
在公共场所的人员和车辆也应听从有关部门人员的指挥,迅速到指定地点隐蔽。在夜间应严格遵守灯火管制的规定。
2.空袭警报是发现敌人空袭明显征候或敌人临空袭击时发放的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听到空袭警报时,应就近进入人防工程隐蔽。当情况紧急无法进入人防工程时,要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隐蔽。
在室内:可在钢筋混凝土楼房的底层、底层楼梯下,或在跨度较小的卫生间、灶间等处藏身。以上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靠墙角的桌下、床下卧倒,要避开门窗和易燃、易爆物。
在公共场所:商店、影剧院、车站、码头的人员要利用地形地物分散隐蔽,不要慌张、拥挤、乱跑。可就近进入地下室、地铁车站或钢筋混凝土建筑底层等处隐蔽,不要在高压线、油库等危险处停留。
在空旷地:可就近选择低洼地、路沟边、土堆旁等处疏散隐蔽,迅速卧倒。
3.解除警报是告知空袭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连续鸣180秒(3分钟)。
进入安全地带。听到解除警报并不意味着危险不复存在,还会出现房屋倒塌、大火,附近可能沾染放射性物质,可能染毒或染菌。因此,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清点并携带好自己的物品,有组织地撤出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地带。
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由于空袭打乱了社会和家庭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此各类人员应遵守战时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使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当然,在和平时期,市民听到试鸣警报可正常工作、生活。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每年防空警报试鸣之前,市政府都会发布试鸣公告,提醒人们听到警报时不要惊慌。
九、生物武器及其防护要点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节选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